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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消费者遇到这十大“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

发布日期:2019-10-24 16:45:04 来源:燕赵晚报
核心提示: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对外发布信息,2018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76.2%,消费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此,省消保委梳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向社会公布,如果消费者再遇到类似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对外发布信息,2018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76.2%,消费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为此,省消保委梳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向社会公布,如果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侵害,应旗帜鲜明地说“不”,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1: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

4S店购车强制保险是明显的捆绑行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规定外,2017年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因此,4S店在消费者购车时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仅限于指定的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并缴纳保证金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2: 不交物业费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如果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交纳物业费就不交付房屋,特别是要求业主交纳前期物业费,这种做法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3:本院(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显然这是一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规定。

“霸王条款”4:会员卡转让收取费用

这些条款违反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限制。健身卡属于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转让时,健身房不应设置任何门槛和限制。

“霸王条款”5: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往往有“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规定。在一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并不当然的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履行合同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分别处理。发生不可抗力“费用由游客承担”,免除了旅行社比如通知和妥善处理等义务,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另外,在一些旅游纠纷中,一些旅行社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把一些人为的意外也列入不可抗力,想方设法为自己免责找借口,这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6: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很显然,商家负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不是享有“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参加经营者举办的各种活动,事实上与经营者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的权力。依据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和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霸王条款”7:通信企业随意变更服务项目提高费用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通信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相关确认资料。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本条款中“核实机主信息”,首先是核实身份证信息。因为仅凭一句“你是不是机主”是远远不够的,有可能是有人冒充机主,或者是未成年人接听的电话。到营业厅办理服务协议变更,还需要出示机主本人身份证、刷脸核对,某些通信公司仅凭口头问一句“你是不是机主”,不经消费者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确认服务条款和收费标准,就擅自变更原有的服务协议,不但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要求,也是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的。

“霸王条款”8: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服务环节》的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公司的“不经收件人签收”规定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给公司自己处理快递纠纷埋下了极大隐患。试想,如果寄件人交付的是存单、票据、证件,或者是其他重要诉讼证据、文件,快递公司在无法证明为收件人本人签收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霸王条款”9:奖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承担的责任,打着“特殊商品”、赠品的旗号,规避其质量担保责任,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应该依法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因“特殊商品”、赠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商家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10: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明确表述的是“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安全提示义务”。所以说,餐饮店等服务场所提示消费者注意保管贵重物品以防遗失,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消费者的物品遗失、被窃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不到位有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 李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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