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3 02:23:16 中国质量网
在进出口质量安全中推动多元共治
《指导意见》是质量工作的指导方针,对破解当前质量工作的难题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指导意见》中提出“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管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质量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
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一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治理中扮演着全能型机构的角色,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以及社会组织,都将质量安全问题的最终责任主体归结为检验检疫部门。
无论是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还是从检验检疫部门有限的行政资源所面对的日益扩大的监管对象的角度,检验检疫部门都不可能承担质量安全的全部和最终责任,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中,只是一个监管的责任主体,而监管很显然只是决定质量安全水平的一个外在条件。进出口质量安全的真正责任主体在企业,这个企业不仅仅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其他的供应商、经销商等企业。
笔者以为,更好地落实《指导意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抓紧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授权与分权的管理方式
在进出口检验监管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广泛采取授权与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把握自身的职能定位,聚焦质量安全。检验检疫部门在出口检验监管领域应当首先对公共职能与市场职能进行界定,通过授权与分权的方式将市场职能还给市场——企业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进出口质量安全监管领域,政府应当全额投入,全力保障,做到在质量安全领域政府职能不能“缺位”。
在除了政府质量安全监管之外的竞争性产品领域,则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使质量好坏的判定,成为一种真正企业私人的竞争性行为,在这个领域政府要做到不“越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正确处理好自身的职能定位,将自身的工作重点转向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管,充分借用市场的力量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约束,而不是对具体产品质量的检验。通过有效利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检验检疫机构自身有限的能力与进出口商品数量规模急速增长的情况下,从监管的成本和效用的角度来说是极为适用的。
绩效目标控制取代行政规制
在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过程中应当引入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逐步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逐渐改变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
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必须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对过去不适应进出口贸易需要的规制进行调整,明确界定检验检疫部门与进出口企业的职能边界,同时不断进行检验监管模式的创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有效监管。
实现多中心治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中引入多元的主体。在进出口质量监管领域,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要把市场和社会主体引入其中,实现多中心治理。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色,做好“舵手”而不是“划桨手”,做好“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因此,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不同主体的作用。三个主体都有内在的关系,质量是由市场主体生产,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购买,政府作为公共主体进行监管或服务。近年来的质量治理实践表明,单靠政府一家单打独斗解决不了我们当前面临的进出口质量难题,检验检疫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开放的监管平台,科学整合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全力打造“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才能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更加高效的检验监管。
——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