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15:56:29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刘文新)云南昆明人罗某、河北保定人师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公安系统获取车辆卡口信息后,倒卖给重庆一家汽车经营公司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0月,罗某通过互联网络认识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民警霍某(另案处理)。2017年2月初,在霍某的邀约下,罗某同意与霍某等人共同贩卖车辆卡口等信息牟利,并介绍其表妹何某(另案处理)加入。罗某还使用其女友张某的手机微信和绑定的银行卡号,后又从网上购买了女大学生胡某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号,经霍某同意并确认后,由张某、胡某(均另案处理)帮其收取赃款。接着,罗某购买了一部平板电脑,由何某使用该电脑,在买家与霍某等人之间传递信息。
霍某伙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管理总队高速管理支队乌海大队副大队长高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买家的需求,在公安内部网络查询车辆的卡口照片等信息,再通过邮箱发送给何某。何某将上述信息贩卖给买家,并使用张某、胡某提供的二维码收款。之后,由罗某与霍某核对信息数量、赃款数额,继而联系张某或胡某向霍某转账。
罗某等人主要将霍某、高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重庆南岸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王某等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使用这些信息,确定欠债车辆的位置后,通过扣押车辆来逼迫贷款人还债。在追债过程中,还发生了强行扣车致使车辆及车库设施损坏的事件。
同年3月17日,民警在云南昆明将罗某及何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作案使用的平板电脑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勘验,从该电脑登陆的邮箱中查获包含85辆车2679条车辆卡口信息的邮件一封。经核实,该邮件系当日16时23分至20时40分使用高某的账号、在霍某办公室电脑上查询。经查,上述85辆车的登记所有人均为公民个人。同年10月16日,民警从王某使用的手机中查获其从何某处购买的另外5辆车的卡口信息。
截至被抓获,罗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获赃款数十万元,罗某从中获利约6万元。
在此期间,罗某还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留村派出所辅警师某共谋,非法从公安内网获取公民个人的户籍、住宿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给何某,何某将上述信息贩卖给买家,并使用胡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收款,之后再由罗某联系胡某向师某转账,师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同年8月29日,师某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投案。
2018年9月17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罗某退赃3000元,师某退赃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共同或伙同他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罗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师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罗某在与霍某等人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是受邀约参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8年10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