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9 15:48:37 科技日报、新华社
记者 兰天鸣 杨 洋 胡洁菲 吴振东
早在2018年10月,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曾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如今,相关平台却“旧病复发”。多名专家称,当前网络求助信息平台反复“发病”,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缺位和运营机制紊乱。
求助人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并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推广人员在各大医院进行“扫楼式”劝募、用PS病历+煽情文字模板即可成功募款……近日,网络求助信息平台暴露出的问题引发关注。
早在2018年10月,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曾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如今,相关平台却“旧病复发”,病灶何在?既要救助高效,又要运营安全,治理方式需要哪些创新?
自律公约没能治好“行业病”
据悉,自律公约对相关领域一些重要责任作出规定,如平台应要求发起人尽最大努力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求助人的相关重要信息;平台应健全审核机制;平台应确保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平台应加强业务合规性培训与考核,确保每一位员工以及志愿者、合作伙伴全面知晓并严格遵守“底线规则”等。
然而经调查发现,一年多来,相关方面漏洞仍多。
——材料审核机制有明显问题。今年7月有人利用网上购买的虚假病历,在多个平台骗取捐款近万元;前不久,又有多人利用假病历图片和煽情文字模板在水滴筹成功发起筹款并成功支取。
——仍存在求助人重要信息公布不完整、不真实情况。今年5月,有求助人在平台求助100万元治病,后被发现平台未准确公布其重要财产信息;还有一些平台推广人员,怂恿并协助患者随意填写筹款金额,对一些患者具备医保报销条件或曾获得拆迁补偿等重要信息知情不报。
——“底线意识”不强,经济利益凌驾公益责任。有平台在全国多地医院大范围使用“扫楼式”经营手段,将发起筹款的患者数量与平台业务推广人员的收入提成直接挂钩。甚至还有平台为满足经营需要,引导员工盗用志愿者名义帮患者筹款。
——自律公约中对捐款“资金池”相关内容未作出明确规定,对平台在“资金池”信息公开、孳息分配等方面的责任缺少明确规范,存在风险隐患。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当前仅靠企业自律公约已无力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缺位、逐利冲动是主要“病因”
多名专家称,当前网络求助信息平台反复“发病”,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缺位和运营机制紊乱。
“当前法律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的规制严重不足”,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一方面由于缺少专门法律规范,当前对于网络个人求助行为中的各主体只能适用民法、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进行调整,缺少针对性。
如推广人员为了工作业绩而忽视信息真实、本无需上网筹资的病患在推广人员劝说下上线募款、部分筹款者未按照原先筹款方案使用资金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制。
另一方面,一些规范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如《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求助平台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自己负责,个人求助信息平台仅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水滴筹等多家平台机构均以此条为依据,在用户协议中制定有利于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免责条款。
“这点责任对平台而言是远远不够的。”金锦萍说,“在网络求助平台上施助者往往以小额赠与为主,如果遭遇不实求助,他们既无动力也无精力提起诉讼维权。而提供筹集款项服务的网络平台不仅掌握着求助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担负着向赠与人报告的义务,应当承担起更明确、更积极的法律责任。”
另外,不少平台背后的资本本性引发的逐利冲动因素也不可忽视。一位业内人士透露,部分网络求助平台运营者本质仍是追求利润和高估值的营利性公司。其商业模式是,雇佣大量线下推广人员帮患者发起求助,借此将患者的各种社会关系转化为平台用户,然后平台通过做灰色地带的“互助”或者销售保险产品进行变现。此类商业模式需要不断发展用户上线求助筹款,且求助者本身越有社会资源,就越能更有效地带来高价值用户和客户。
另外还有专家认为,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的主管机构,网络求助信息平台缺乏明确可行的退出机制,这影响到相关平台整改的力度与效率。
创新治理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王振耀等专家和业内人士对网络求助信息平台的积极意义持认同态度,各方一致认为要在保证平台救助效率高、覆盖广优势的同时保障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有赖于建立一套创新、长效治理机制。
——补齐法治短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表示,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应在法治规范之下运行,通过行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等不同层次的约束力来确立和完善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金锦萍建议,应通过立法形式要求平台承担起作为所募集款项的受托人,代表赠与人向违反约定或者刻意欺诈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以此树立平台的积极责任。
——调整运营模式。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募资总监高俊旭建议,网络求助信息平台需找到商业和公益的平衡点,“可适当引入第三方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介入到对求助人信息和后期资金使用情况审核中来,也能在平台经营行为越界时起到调节作用。”
金锦萍认为,网络求助信息平台运营带有特殊性,赠与人在信息真伪判断、服务质量判断、平台尽责程度判断等方面均居劣势,因此应由非营利组织或采用非营利模式进行经营。
监管适度介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林少伟认为,针对相关业务特殊性,可构建一个由民政、工商、网信、银保监会等部门主导的联合监管机制。
王振耀建议,通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用,为网络求助、互助活动形成一套社会性对话机制和评价机制,在发扬中国互助精神优良传统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互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