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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人被批捕

发布日期:2018-11-23 16:35:57 来源:安徽网
核心提示: 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销售含有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降糖保健品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有力打击了五河区域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经查,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河北省涞水县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网络电话,通过电话向陕西西安的上家焦某某购买“藏域唐康”保健品。后 ..

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销售含有非法添加“格列本脲”、“ 盐酸二甲双胍”成分降糖保健品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有力打击了五河区域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经查,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河北省涞水县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网络电话,通过电话向陕西西安的上家焦某某购买“藏域唐康”保健品。后赵某某招聘犯罪嫌疑人张某宇、张某月、董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电话,拨打全国28省份糖尿病人的电话,向其推销降糖产品“藏域唐康”。为了提高推销成功率,赵某某亲自带领张某宇等人前往洛阳学习推销话术,张某宇等电话推销员推销成功后统一由老板赵某某通过物流代收款的方式将保健品邮寄给买家,电话推销员则根据业绩按照10%、30%不等进行提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9日,赵某某的发货物流信息达三千余条,销售“藏域唐康”达六十余万元。

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藏域唐康”保健品内含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均属于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保健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予以使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对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上家焦某某纠正漏捕,建议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焦某某依法提请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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