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精、味精是百姓日常生活所需的常用调味品,然而,你是否想过摆在厨房里各种知名品牌的鸡精、味精是假的吗?
为贯彻司法体制改革,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2月22日上午,西安中院常青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师某某等8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First Year
自2015 年起,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其妻刘某甲使用其生产的鸡精原材料充填、包装成假冒的多种注册商标品牌鸡精及味精,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在明知师某某没有代生产资质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制作生产外包装。师某某雇佣被告人闫某某为其送货。被告人刘某乙、张某、刘某丙在明知这些鸡精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牟利。
被告人刘某丙购买某知名品牌味精外包装,使用其他味精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师某某、刘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139.0027万元,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72.3638万元,刘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52.4289万元,刘某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9.631万元和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8.712477万元,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28.7462万元,冯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11.5万元,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86.158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First Year
被告人师某某、刘某甲、闫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刘某乙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因本案被告人较多,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合议庭仔细对案件情况进行研判,认为大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能够供认不讳,该案具备启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条件,就该案召开了庭前会议。在本案的庭前会议中,除完成所有程序事项和证据展示外,还对庭前会议的证据展示环节内容进行扩充,增加证据辩析环节,即除进行证据展示外,还让控辩双方对意见不一致的证据,进行异议点的简要说明和回应,从而化解分歧达到意见上的统一,有利于形成对该证据的一致意见。
在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也均无异议,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此次庭审仅一个半小时即完成全部庭审活动。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三项规程”中庭前会议的功能,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