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欺诈能否要3倍赔偿?
法官: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李金星)昨日上午9点至10点,在周二之约一个小时咨询过程中,市民的电话就没有间断过,来自黄陂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晏晶为读者一一解答了法律问题,并在接完电话后,又回复了3名读者提出的疑问。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在下个星期拨打周二之约热线,并可关注《周二之约》公众号留言。
王先生问:自己在某医院看病,认为医院涉嫌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5月1日《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所说的3倍赔偿。
法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两条就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在以人体疾病为诊疗对象以及为社会公益而进行的医疗行为中,就诊者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而主动、自愿接受相关医疗行为,医患双方所进行的不是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原则上是不应将医疗机构作为消法上的经营者。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建议王先生还是走侵权、医疗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